同樣是民間力量提起戰爭賠償的要求,中國和波蘭得到的結果爲何如此不同?
2005年7月19日午後。東京高等法院判決又一次駁回侵華日軍細菌戰受害者請求日本政府賠償與道歉的訴訟。侵華日軍細菌戰中國受害者訴訟團團長王選堅定地表示,已經做好向日本最高法院甚至聯合國上訴的準備。
60年前,一場腥風血雨的戰爭早已結束;60年後,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纔剛剛開始。
1972年,中日建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正式發表聲明宣佈放棄要求日本進行戰爭賠款的權利。也正是在同一年,韓國人孫振鬥因原子彈爆炸受害向日本政府提出了戰爭賠償的要求,此乃對日民間訴訟之開端。之後,隨着人權問題日益受到國際社會的關注以及受害倖存者自我維護意識的提升,在中國、韓國及許多其他國家的戰爭受害人陸續向日本政府或企業提出戰爭賠償的要求。到目前爲止,各國受害人向日本法庭提起的有關戰爭賠款的訴訟共有80多起,涉及“慰安婦”、強制勞工、細菌戰與日軍遺留化學武器等各方面。但大多對日民間訴訟未得到滿意的判決結果,只有極少數訴訟達成了和解。
縱觀與中國境遇頗爲相似的波蘭,卻發現結果大爲不同。二戰結束之後,德國共付給蘇聯660億馬克的戰爭賠款,波蘭獲得了其中的15%。1953年,波蘭宣佈放棄繼續要求德國賠款的權利。但之後,波蘭陸續有個人和社會團體因本人或家屬在二戰中受到的傷害向德國政府提起訴訟,尤其是衆多曾被迫在納粹德國服苦役的勞工。針對這種情況,德國政府在上世紀90年代初成立了名爲“記憶、責任、未來”的納粹勞工賠償基金,籌集鉅款對勞工進行了賠償。
同樣是由民間力量再次提起戰爭賠償的要求,中國和波蘭得到的結果爲何如此不同?
對於這個問題,中國社科院近代史所副所長、東亞歷史共同讀本《東亞三國的近現代史》中方負責人步平在採訪中給出了說明。步平認爲,中國和波蘭、以色列的戰時受害情況有所不同,要求民間賠償的時間也相對較晚,因而無法進行比較。
關注王選細菌戰訴訟,東京高等法院在判決書中雖已承認了731部隊進行細菌戰的史實,但仍做出駁回原告要求的判決。對中國民間要求賠償的訴訟,法院一般會給出以下兩項法條,予以拒絕。
首先即是所謂的時效“除斥”。日本《民法》第724條等法條規定,在法律上,日本對受害者的賠償要求有年數限制,限期爲20年,一旦超過這一時間,要求賠償的權利自然消失。
其次還有所謂的“國家無答責”,即認爲戰爭當時的法律中並沒有要求國家對戰爭被害者進行賠償,而如果是追究戰時的戰爭責任,應依據戰時法律來進行裁決,因而“國家無答責”。不少有識之士指出,二戰沉重深遠,影響巨大,情況特殊,因而此兩項法條並不適用。目前,也有部分日本法院在判決中已將這兩項法條排除在外。但大多對日賠償的訴訟依舊敗訴,關於這一點,我們如何看待?
步平說,“我認爲,要看一個對日賠款的訴訟是否有成效,應該分三個層次。首先看判決結果中是否承認戰時日軍的犯罪事實;其次看判決結果中是否承認國家應對犯罪行爲負責;最後纔是判決結果的勝敗。就拿王選細菌戰訴訟來看,在最後的判決書中,日本東京高等法院對前兩項事實都予以了確認,雖然最終中方訴訟團敗訴,但相比起20世紀90年代初中國民間對日訴訟剛起步時,日本法院連犯罪事實都不承認的情況,在法律層面我們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步,這就是一種勝利。”
上海社科院亞太研究所副所長王少普教授認爲,我們應將視線投注於日本普通民衆身上。根據最近日本NHK公共電視臺的民意調查,反對小泉參拜靖國神社者佔46%,支持者佔41%。王少普強調,“對日本右翼政客和右翼勢力的錯誤做法,我們應該堅決反對;但同時,應該將日本民衆與堅持錯誤立場的日本領導人和右翼勢力區別開來。避免將矛頭針對所有日本人,繼續大力推動中日民間友好關係的發展。我們的重心應放在聯合日本當地的友好人士與進步團體,擴大影響,讓更多人瞭解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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