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絕對現場
時間:昨日上午8:30
地點:本市東麗區法院刑庭
案由:組織淫穢表演
昨天上午,東麗區法院對本市首例組織淫穢表演案開庭審理,被告人康某是一位單身母親。庭上,這位30歲的女子幾度痛哭,希望法院看在她年幼的孩子沒人照管的份上,對其從輕判處。
與演員四六分成 每場觀衆數十人
康某是四川省農民,被帶上法庭後一直低垂着頭。對於公訴人的指控以及出示的各項證據,她大多表示承認。據指控,今年4月間,康某與謝某(未在案)協商後,由謝某安排進行淫穢表演的場所,她組織女青年孫某、趙某、朗某多次在東麗區徐莊的一個小劇場內進行裸露表演。後警方根據羣衆舉報,將其抓獲歸案。
由康某組織來的“演員”和部分觀衆在此案中以證人的身份出現。他們稱,康某在組織演出時化名“王芳”,“演員”們稱她爲老闆。有演出的時候,“演員”們由“王芳”派人或親自把她們接到演出地點。除東麗區徐莊這家小劇場外,有演員說她們還在楊村的一家洗浴中心以及河東區跳過脫衣舞。每晚劇場方給“王芳”300元左右,“王芳”和“演員”四六分成。
關於淫穢表演場所的規模,昨天在法庭上,控辯雙方爭論不休。公訴人稱,這是一個私人開辦的小劇場,證據顯示每場淫穢表演的觀衆至少有50人,但據介紹,案發當天警方在現場清點,觀衆席上的椅子是70多把,而且據舉報幾乎每場座無虛席。
被告律師認爲,這裏只不過是一所平房,又比較偏僻,社會影響並不大。被告律師就此原因並結合認罪態度等爲康某做了罪輕辯護。
有證據顯示,涉案小劇場是謝某所開,每晚表演兩場,門票10元一張。
對話實錄
公訴人:你是什麼時候想到組織裸露表演的?
康某:2004年11月。
公訴人:爲什麼有這個想法?
康某:金錢的誘惑。
公訴人:在其他地方進行過裸露表演嗎?
康某:只跳過豔舞,脫到三點式的那種。也許有過,但我不在場,她們爲了賺錢。
律師:每場演出的節目都有什麼?
康某:二人轉、唱歌、雜技、魔術、豔舞。
律師:都由誰安排?
康某:我安排。
律師:你的孩子多大了?
康某:7歲了。
律師:你的收入是不是你們母子的主要生活來源?
康某(情緒有些激動,語速加快):爲了孩子,爲了生存,我從推銷員做到管理,自己努力,做代理……我好後悔(痛哭流涕,庭審一度中止)。
被告人:掛念七歲幼子
康某說,從她兒子一歲時起她和前夫就離婚了,這些年一直是一個人帶着孩子謀生。雖然曾經做過化妝品生意,但由於競爭激烈沒賺到什麼錢。她說,現在孩子只能託給一位朋友照看,她挺擔心孩子的。
公訴人:公訴準備充分
本案公訴人稱,該案是本市首例以組織淫穢表演罪名提起公訴的案例,類似案例在全國也很罕見,爲此他們進行了充分的準備。組織淫穢表演是刑法修訂後出現的新罪名,以前由於《刑法》沒有相應的法條,對組織、參與人員一般只是給予治安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不足以對違法者形成震懾。《刑法》修訂後,增加了“組織淫穢表演罪”,如果指控被認定的話,康某將面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脫衣舞者自述(節選)
五六個月前,我在南開區一家歌廳遇見王芳,第二天,王芳打電話勸我跳豔舞。我想通了,爲了掙錢。她教我走臺步,我又買來光盤看,後來又跟她去看別人跳就學會了。我還有幾個搭檔,都是南方人,真實名字我都不知道。跳舞時,我們穿着黑西服、白襯衣、黑乳罩、舉着雨傘上場,“演出”時先在臺上脫到只剩內衣,再到觀衆席上跳,還騎到觀衆的腿上做各種挑逗動作,由觀衆爲我們脫掉內衣,這樣他們(觀衆)會給小費。4月7日晚,就在我把衣服全部脫光後,警察就來了。
名詞解釋
組織淫穢表演罪
組織淫穢表演罪表現爲組織他人當衆進行色情淫蕩、挑動觀衆性慾的形體或動作表演。
組織他人指策劃表演、編排動作節目,招攬表演人員,安排時間、地點、場次等。
當衆進行一般指3人以上觀看的場合,僅對個別人表演淫穢節目不構成本罪。
淫穢表演指淫穢性演出,如裸體展露、模擬性交動作、跳脫衣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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