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煙花爆竹“禁改限”在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進行二審。與一審相比,新草案修改稿中,共有8處進行了修改:
一是法規的名稱由管理條例改爲管理規定;
二是明確了公安機關爲安全管理的主管機關;
三是法規中增加一條:“市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並予以公佈。不符合本市公佈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禁止銷售、儲存、燃放。”
四是禁止燃放地點增加幼兒園、養老院兩處;
五是燃放時間劃分了具體時段,草案修改稿充分吸取聽證會陳述人的意願,將限放區放炮時間定爲每年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一的23時,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7時至23時。其他時間,個人婚喪嫁娶不能燃放鞭炮。
六是在煙花爆竹的銷售環節上,更加嚴格管理,修改稿中規定,由市政府負責制定具體辦法,對煙花爆竹實行專營涉及煙花爆竹採購、儲存、批發、包裝標識以及銷售網點布建等內容予以細化。
爲便於市民監督和識別,草案修改稿中明確規定:“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銷售許可證,並按照銷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範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七是每年因燃放鞭炮造成的傷亡事故中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比例很高,修改稿增加一款:14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八是草案規定,單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最高罰3萬,對個人最高處罰200元。有委員和市民提出處罰力度偏低,修改稿建議對違法燃放或存放煙花爆竹的個人處罰最高限度提高到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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