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在兩日後進行表決的《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在7日召開的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審議過程中,得到與會的人大常委會委員和人大代表的充分肯定,大家同時就燃放時間等一些具體操作細節提出進一步修改意見。
在審議中發言的12位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和3位人大代表,均對《草案》修改稿表示贊同,認爲這項法規草案在修改過程中充分吸納了民意,注意協調各種利益需求,並切實從源頭管理加強了“解禁”後的安全管理。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委員郝如玉說,這項法規的修改是非常到位的。市人大和市政府通過座談會、網絡、專業調查公司以及立法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充分了解和吸收民意,法規兼顧了主張禁止和同意放開等不同利益羣體的呼聲,力爭從中找到平衡點。同時,法規抓住了源頭管理的主要矛盾,提出了控制煙花爆竹的產品規格、設立專營銷售等措施,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與會者提出的修改意見,主要集中在春節期間具體燃放時間、如何控制違法攜帶、加強政府配套措施以及強化羣衆法制教育等方面。
申丹、史炳忠等數位委員和代表,集中對《草案》修改稿中“本市五環路以內的地區爲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每年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一的二十三時,正月初一至十五每日的七時至二十三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這一規定提出異議。他們認爲,按照民俗,在正月初五、正月十五等幾個特殊時段,人們往往喜歡在午夜12時燃放爆竹,如果將時間強行規定在23時結束,定然會出現許多違法行爲,增加大量執法成本,缺乏可操作性。
以張家旺委員爲代表的一些與會者還提出,目前《草案》對攜帶煙花爆竹缺乏限制性規定。鑑於以前大量假冒僞劣煙花爆竹,都是以私自攜帶的方式從外地流入北京市場,法規有必要對這一問題進一步規範。
政府如何有效落實法規是人們關注的重要問題。張文啟提出,法規出臺後,政府應儘快制訂實施細則,重點落實以下工作:主管部門和協同部門的責任與分工要明確;專營的具體辦法;煙花爆竹品種和規格的嚴格規定;嚴格執法等。
幾乎所有發言者都強調在法律出臺的同時,必須加強對公衆法律意識的教育,讓人們合法、文明燃放,真正享受民俗樂趣。
史炳忠委員強調,“在政府加強工作的基礎上,法規執行的效果,很大程度上也依賴於燃放者的自律和不燃放者的寬容。”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有關人員表示,法制委員會將認真研究委員和代表的意見,在最終確定表決稿時予以充分考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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