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同鄉一起在異地謀生,本應相互理解、照應,卻因幾個孩子之間發生矛盾,二人大打出手,以致一人受傷,因此鬧上了法庭。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共計1萬餘元。
呂某(女)與劉某(女)均系安徽省農民,在津經營小本生意。2004年9月13日下午5時許,呂某之子侯磊與劉某之子汪宇、劉某之女汪靜因自行車相撞發生揪打,呂某得知後趕到現場,在詢問劉某子女時遭拒絕。劉某子女回家後稱呂某將其打傷。劉某聽後氣憤萬分,當即領着子女去找呂某,雙方在呂某家附近相遇,爲此事發生爭吵。劉某激動之下動手將呂某打傷。事後經派出所解決,指定呂某到武警醫學院附屬醫院就診治療,後呂某住院治療28天。10月25日經公安局刑事鑑定,呂某傷情已構成輕微傷(偏重)。爲此,呂某將劉某告上法庭,索賠醫藥費、鑑定費、誤工費等損失計1.1萬餘元。
庭審中,劉某辯稱,呂某之子與其子女發生矛盾,呂某爲此將其子女打傷,在找呂某理論時,呂某用木棍打她,她未打呂某,不同意呂某訴請。但對劉某所述事實,除劉某的子女證實外無他人證明,且公安機關依法對劉某處以罰款200元的治安處罰,劉某未提出異議。
法院認爲,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禁止他人非法侵害。本案原、被告系安徽同籍同鄉,同到天津謀生,應互相理解、照應。但被告劉某因子女與原告呂某之子打架後不能冷靜處理,而將呂某毆打致傷,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劉某雖在庭審中否認曾打過呂某,但在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中承認此節,經質證劉某對此無異議。據此,應認定呂某的傷系劉某毆打所致,依法劉某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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