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廣大市民羣衆特別是有車一族關心矚目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經過天津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這部新法規將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政府1999年3月8日發佈的《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同時廢止。攝錄機動車違章要不要公開進行,要不要及時通知當事人;因行人故意“碰瓷”導致事故發生,責任怎麼劃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超過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後,責任怎麼分擔等市民十分關心的熱點話題,都在這部新法規中得到明確“解答”。
由於這部法規與市民羣衆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因此,法規草案經過了公示、公開向全社會徵求意見、舉行立法聽證會等階段,充分吸納了各界人士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在《規定》中將新建商業區配建泊車位、實行重大事故責任追究制、公交進站單排停靠、特種車恣意通行受罰、城建規劃優先考慮交通等百姓關心的交通問題都列入其中。此外,這部法規還特別增加了以人爲本的條款,並對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細化。
本市新交規“焦點”全有說法
違章攝錄得公開偷拍偷錄算違規
新法規明確指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交通技術監控應當“公開”進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應當對駕駛人予以處罰。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實施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記錄的事實及時通知當事人,履行告知義務,遵守法定程序,併爲當事人查詢有關情況提供方便。
行人若故意“碰瓷”機動車不擔責任
新法規明確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失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百分之百的賠償責任;(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三)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的賠償責任;(四)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四十的賠償責任;(五)在高速公路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按百分之五的賠償責任給予賠償,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2萬元;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按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給予賠償,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4萬元。
新建小區商業區按比例配停車場
根據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停車泊位數量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並列入建築設計審覈規劃;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確因場地等條件所限,難以配建、增建的,應當根據所缺停車泊位的數量情況易地建設停車場,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設置臨時停車場須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相應的技術規範,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停車場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有關責任人限期改正,並可按設計泊位數每一泊位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公交不能亂停靠站外禁停車載客
新法規規定,公共汽車進出站點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站點一側單排靠邊停車;(二)暫時不能進入站點的,在最右側機動車道單排等候進站;(三)不得在站點以外停車上下乘客;(四)駛離站點時單排依次順序行駛;(五)公共汽車應按照規定進出站點,不能在站點以外停車上下乘客。
出租可借公交站下客但不得候客《若干規定》還要求:客運出租車應當在出租車站點右側路邊順序臨時停車上下乘客;在不妨礙公共汽車進出站、停靠的情況下,客運出租車可以借用公共汽車站點上下乘客,但不得停車候客。客運出租車不得違反規定在道路上停車候客、攬客。
駕駛客運出租車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元罰款:(一)客運出租車不按照規定上下乘客或者借用公共汽車站點上下乘客妨礙公共汽車正常行駛;(二)客運出租車在公共汽車站點停車候客或者違反規定在道路上停車候客、攬客。
車行道不準乞討司機施捨也違法
針對長期以來羣衆反映強烈的車行道乞討等問題,新法規規定,任何人不得在交叉路口、車行道、橋樑、地道、涵洞、過街天橋等地點散發宣傳品、兜售商品或者乞討;過往車輛的駕乘人員不得接收、購買或者施捨。
騎車帶人過路口必須下車來推行
新法規規定,成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以附載一名不滿12週歲的兒童,行經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或者陡坡等危險路段時應當下車推行。
機動車亂貼廣告拒不清除罰百元
新法規要求,在機動車前後擋風玻璃上張貼、懸掛、放置物品,不得妨礙駕駛視線。禁止在機動車車頂設置立體廣告。在機動車前後擋風玻璃上張貼、懸掛、放置物品妨礙駕駛視線或者在機動車車頂設置立體廣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元罰款。
特種車攜證上路警燈不得隨便用《若干規定》明確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由公安交管部門定編管理,嚴格控制特種車輛增長數量。凡安裝特種車輛警報器、標誌燈具,應由本單位向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門申領“特種車輛警報器和標誌燈具使用證”。特種車輛行駛中,要隨車攜帶“使用證”。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燈、警報器;不得闖紅燈、走單行路、禁行路和強行超車、逆向行駛。
駕駛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人員未隨車攜帶特種車輛使用憑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城建規劃要考慮道路交通的需要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大型公共場所、民用建築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考慮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聽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對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要求的,應當要求項目建設單位修改設計方案。
重大事故要追究單位負責人責任《若干規定》中規定,本市實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制度和重大交通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及有關負責人、具體工作人員,依法追究疏於管理責任。
關照孕老殘疾人保護弱勢羣體
新法規中關於禁止佔壓盲道的規定,關於機動車遇盲人、行走不便的殘疾人、孕婦、老年人或者兒童時應當停車讓行的規定,在學校、醫院、幼兒園、養老院門前減速慢行的規定,行人遇障礙借用機動車道路通行時機動車應減速避讓的規定,關於車輛進出道路時避讓行人和其他車輛的規定,關於機動車借道通行的限速規定,關於要求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提倡投保人身安全險的規定等,都在不同程度、不同角度上體現了對弱勢羣體的保護。
大力監管報廢車公安監督車解體《若干規定》加大了報廢車監管力度,規定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拆解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報,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現場監督下解體。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拆解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報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按每輛車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使用轉向燈有新規提前30米要開燈《若干規定》明確規定,機動車轉彎、調頭、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在30米處開啓轉向燈,以向其他車輛和行人示意車輛變換位置、方向、狀態的信號,使其他車輛和行人能夠及時做出判斷和反應。
臨時停車有章循順行緊靠邊緣線
根據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按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線,前後右側車輪外緣距路緣石不得超過0.3米;車行道一側有障礙物,距障礙物50米以內的另一側不得停車;在車行道兩側停車,兩車距離不得小於50米。
交通協管員不得實施行政處罰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志願服務。志願服務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組織下,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但不得實施行政處罰。
實習駕車只准在最右側車道行駛《若干規定》要求,車輛、行人應當各行其道,機動車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分道行駛:(一)在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城市公交車、摩托車、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在最右側車道行駛;(二)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低速載貨汽車、牽引機動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只准在輔路上行駛;(三)駕駛人在實習期間駕駛的機動車只准在最右側車道行駛。
在劃有公共汽車專用車道的路段上,公共汽車應當在專用車道順序行駛。
借道行駛限時速必須低於20公里
根據本市機、非混行道路多,機動車借用非機動車道或人行道行駛時,稍不注意,就會妨礙非機動車和行人正常行駛或行走,極易引發交通事故的狀況,《若干規定》規定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借道通行原則基礎上,要求機動車須以低於20公里的時速慢行通過,以便遇有特殊情況可及時採取措施,確保道路上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和正常行走行人的安全。
扣車不接受處理送拍賣機構拍賣《若干規定》明確指出,依法被扣留車輛的所有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車輛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拍賣機構對其拍賣的車輛出具的成交證明和有關材料,可以作爲買受人辦理車輛證照變更手續的憑證。
機動車駕駛員協會要依法提供服務
新法規要求,機動車駕駛員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提供駕駛人管理、車務手續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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