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時不小心軋到行人的腳,原本是說聲“對不起”就可了結的小事,兩夥年輕人卻因此大動干戈,出手互毆,以致一人當場斃命。事發後,持刀刺死被害人的年輕女子被公訴機關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庭審中,該女子以正當防衛爲由,辯稱自己不構成犯罪。天津市河西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該女子行爲已明顯超過防衛限度,構成故意傷害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同時判令該女子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損失計17.9萬餘元。宣判後,該女子不服,於日前向天津市二中院提起上訴。
被告人江某,女,23歲,原系黑龍江省農民,後來津暫住河西區。今年3月24日晚9時許,宮某和朋友趙某飲酒後,騎自行車路經本市河西區尖山路某飯店門前,恰遇要離開飯店的江某及韓某(在逃)、杜某(另案處理)、武某等人。趙某不小心,騎車軋到韓某的腳面,二人爲此發生爭執。一番口角後,當江某一行人慾上車離開時,趙某將自行車橫放在江某一行人乘坐的汽車前,攔住去路。江某下車與趙某理論,雙方又發生爭執。隨即,韓某、杜某、武某等人下車對趙某進行拳打腳踢,將其打倒在地,後江某等人逃跑。此時,宮某持雙刃尖刀尾隨,追上武某與江某後,宮某持刀朝武某的腹部捅了一刀,又朝江某左臀部捅了一刀。後韓某、杜某等人趕到,幾人又將宮某打倒在地。此時,江某正蹲在已倒地的被害人宮某的身體右上方,江某單腿壓住宮某持刀的胳膊,搶過尖刀朝宮某胸部連砍兩刀,後逃逸。趙某後趕至現場,撥打了110及120。
宮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公訴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對江某提起公訴,與此同時,被害人宮某的父母妻兒也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江某及杜某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金、撫養費、醫療費等經濟損失計25萬餘元。
法庭上,江某對起訴書指控其犯有故意傷害罪持異議,認爲自己的行爲屬於正當防衛,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對附帶民事原告方提出的賠償要求,江某及附帶民事被告人杜某均表示不願意賠償。
經開庭審理及覈實證據,法院認爲,被告人江某目無國家法律,遇事不夠冷靜,持刀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死亡,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賠償要求,其合理部分應由江某賠償。因被害人宮某的死亡後果與附帶民事被告人杜某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故杜某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被告人江某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損害遠遠超過了中止其侵害行爲的程度,屬於防衛過當,依法應減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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