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審理的各類刑事案件中,故意傷害類案件一直佔據較高比例。而夏季更是傷害類案件的高發期,因爲遇事缺乏冷靜,爲瑣碎小事大打出手,致使自己身陷囹圄的傷害案件時有發生。本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理的傷害案件中約有八成以上爲激情犯罪,具有偶發性,被告人往往因一時衝動導致傷害後果。
自行車軋腳引發血案一人喪命兩人受傷
案發當晚9點,被害人李某和朋友劉某喝完酒後,騎自行車路過河西區一家火鍋店門前時,遇到正要離開該火鍋店的被告人王某、趙某、孫某等人,劉某的自行車軋到了孫某的腳,爲此雙方發生口角,當趙某一行人準備乘車離開時,劉某將自己的自行車橫放在趙某乘坐的汽車前,攔住被告人趙某等人的去路,被告人趙某下車與劉某進行理論後發生爭執,隨即王某、孫某下車對劉某拳打腳踢,將其打倒在地,後趙某等人逃跑。此時,被害人李某手持尖刀追上趙某等人,持刀將趙某腹部捅一刀,又朝王某左腿部捅一刀。此時,孫某等人將李某打倒在地,被告人王某蹲在已倒地的被害人李某身體的右上方,單腿壓住李某持刀的胳膊,搶過尖刀,朝李某的胸部連砍兩刀後逃走。李某經搶救無效後死亡。
-法官點評傷害案件中多數被害人有過錯,有的是被害人故意挑釁,有的是被害人動手在先。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遇事不夠冷靜,持刀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死亡的後果,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但被害人李某首先持刀傷人,系犯罪在先,對損害結果也應承擔部分責任。同時,被告人王某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損害遠遠超過了中止其侵害的行爲程度,從而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後果,其行爲應認定爲故意傷害罪,且防衛行爲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給他人造成了重大損害,故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對於被害人李某家人的經濟損失25萬餘元,由被告人王某承擔17萬餘元。
倒車瑣事發生爭執揮拳相向造成死亡
案發當日上午,被告人蔣某在本市某商場停車場附近,與被害人豐某在“倒車”時發生爭執,被告人蔣某用手擊打豐某頭面部,致豐某仰面摔倒。豐某被送至醫院後死亡。經鑑定,被害人豐某的死亡與被毆打倒地有直接因果關係。案發後,被告人蔣某外逃,後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法院經審理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同時判處其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25萬餘元。
-法官點評少數人由於法律意識淡薄,發生糾紛或矛盾後首先想到的不是利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維護自身權利,而是爲爭一口氣意氣用事,結果導致傷害案件屢屢發生。本案中,僅因“倒車”瑣事造成一人死亡,一人獲罪14年的嚴重後果,不能不引起人們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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