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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多方取證、公訴有力,使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6個月
一起因瑣事引發的故意傷害案,在被告人當庭拒不認罪,辯護人亦作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情況下,公訴人證據準備充分,庭審時公訴有力,最終使河西區法院依法採納了公訴人的意見,對被告人崔某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附帶民事賠償。
案件回放
去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崔某在河西區賓館南道與賓西路交口處一羊肉串攤吃飯時,因瑣事與柴某發生爭執,柴某用啤酒瓶砸崔某的前額,崔某則從地上拿起鐵腿板凳猛擊柴某的頭部,致其頭部多處外傷,經鑑定爲輕傷。
被告人拒不認罪
河西區檢察院受理此案後,兩次傳訊崔某,但其拒不認罪,辯解自己沒有用鐵腿板凳毆打柴某,柴某頭部創傷是他自己跌倒所致。而被害人柴某被打後因患有精神應激性障礙又住院治療,一直沒能講明被打經過。承辦人經過多方努力後,在柴某病情相對穩定期間,對他的陳述進行了複覈,有力地補強了證據。
檢察官勸導證人
在查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承辦人認真分析,認定本案系一起互毆過程中的報復傷害案件,被害人雖然在事情起因上具有一定過錯,但被告人的行爲不屬於正當防衛,從而以故意傷害罪向河西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在法院開庭審理前,本案一名關鍵的現場目擊證人因怕被報復,試圖改變證詞。承辦人在瞭解這一情況後,及時對該證人的證言進行覈實,向其講明證人的義務,以及作僞證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使其如實作證,爲出庭支持公訴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庭審中逐一舉證
庭審中,被告人崔某依舊拒不認罪,其辯護律師爲其作無罪辯護,認爲本案事實不清,遺漏了共同參與打架的張某;且本案證據不足,能夠證實崔某用凳子砸被害人的只有張某一個孤證,不能作爲證據採信;法醫鑑定結論存在瑕疵,不能作爲定案根據。此外,辯護人還向法庭出示了他們調取證人程某的證言,以證實被告人沒有打架的行爲。
公訴人對此一一列舉。案發當天,程某在公安機關作證時根本沒有看到具體打架情況,卻在事發9個月後詳細地說明了當時打架的情況,據此證明其證言不具有客觀真實性;同時對於證人張某不出庭的情況,公訴人指出張某不出庭作證系經過法庭准許,且其證言提取過程合法,是他真實意思的體現,是合法、有效的;公訴人還列舉多份證人證言證實張某當晚並沒有持械傷人的情況,建議合議庭不予採納該質辯意見。
公訴人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一一予以有力答辯,最終使河西區法院認定了檢察機關對被告人崔某的指控,在被告人崔某被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且該類案件一般適用緩刑的情況下,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附帶民事賠償的刑罰,體現了法律的尊嚴,維護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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