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至4月期間,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將工業廢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給成都、資陽等五市的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和經濟損失。經農業部長江中上游漁業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評估,天然漁業資源損失達1569萬餘元。9月9日,成都市錦江區法院分別對涉及沱江水污染事故的被告人何立光、吳貴鑫、李儉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和被告人宋世英、張明、張山等環境監管失職案作出一審判決。相關責任人最高獲刑5年,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錦江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李儉身爲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負責公司各項工作的總經理,忽視環保安全,沒有及時掌握和控制川化公司的排污情況,作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爲已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應對川化公司的排污行爲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吳貴鑫身爲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分管環保工作的副總經理,忽視環保安全,未認真履行其工作職責,沒有及時掌握、控制川化公司的排污情況,作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爲已構成重大環境事故污染罪,應對川化公司的排污行爲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何立光身爲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環安處處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川化公司出現的嚴重超標排污情況沒有主動、及時向主管領導作專門彙報,作爲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爲已構成重大環境事故污染罪,應對川化公司的排污行爲承擔刑事責任。據此,法院一審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被告人何立光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判處被告人吳貴鑫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被告人李儉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同日,錦江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宋世英、張明、張山分別作爲青白江區環保局分管環境監測、環境監理、污染管理的副局長、環境監測站站長和環境監理所所長,違反相關的職責規定,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未能及時有效地預防、阻止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爲已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據此,法院一審分別判處:宋世英有期徒刑2年6個月;張明有期徒刑2年6個月;張山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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