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常悅 通訊員徐連和 吳梅):《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明確了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區內的禁止行爲,並對違規違法行爲作出了處罰規定。
《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區內的禁止下列行爲:(一)在屋頂、露臺、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牆懸空搭建建築物、構築物;(二)擅自拆改院牆、開設門臉、改變建築內部和外部的結構、造型和風格;(三)損壞承重結構、危害建築安全;(四)佔地違章搭建建築物、構築物;(五)違章圈佔道路、衚衕;(六)在建築內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的物品;(七)在庭院、走廊、陽臺、屋頂亂掛或者堆放雜物;(八)沿街或者佔用綠地、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堆放雜物,從事擺賣、生產、加工、修配、機動車清洗和餐飲等經營活動;(九)其他影響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區保護的行爲。
同時,《條例》對違反規定的違規違法行爲作出相應的處罰規定:違反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六)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上述第(四)、第(五)項規定的,按照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違反上述第(七)、第(八)項規定的,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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