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常悅 通訊員徐連和 吳梅)記者從天津市房管局瞭解到,《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對歷史風貌建築的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承擔的保護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
《條例》規定,歷史風貌建築的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承擔的保護責任;應當保證歷史風貌建築的結構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潔美觀和原有風貌。
《條例》規定,歷史風貌建築的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應當按照歷史風貌建築的保護要求,對歷史風貌建築進行修繕、保養。使用人對歷史風貌建築的修繕、保養應當予以配合。妨礙、干擾歷史風貌建築修繕施工的,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排除妨礙。
《條例》規定,歷史風貌建築發生損毀危險的,該建築的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立即採取保護措施,並向區、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區、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派人進行現場指導。
《條例》規定,歷史風貌建築的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應當按照歷史風貌建築年度綜合整修和保護利用計劃的要求,做好相關工作。歷史風貌建築的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配合作好歷史風貌建築的普查工作。
《條例》規定,歷史風貌建築轉讓、出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護義務。出讓人、出租人應當將有關保護要求告知受讓人、承租人。
《條例》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或者塗抹、改動、損毀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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