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規範歷史風貌建築保護騰遷行爲,維護騰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新頒佈的《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和有關規定,天津市房管部門近日出臺《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騰遷管理辦法》,並於9月1日起施行。《辦法》中明確,騰遷安置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安置,也可以實行房屋安置。被騰遷人可以自行選擇其中一種。
騰遷機構要經許可
據瞭解,本市目前有323幢建築被確認爲首批歷史風貌建築。按照年度保護騰遷計劃對執行政府租金標準的公有歷史風貌建築進行騰遷的,應當取得市房管局頒發的歷史風貌建築騰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騰遷。
受理申請後,對符合條件的,市風貌辦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加蓋市房管局印章的《歷史風貌建築騰遷許可證》。市房管局自頒發《歷史風貌建築騰遷許可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載明的整理機構、騰遷的歷史風貌建築坐落、建築面積、佔地面積、騰遷期限等事項,以公告形式通知當事人。
騰遷安置方式自由選擇
《辦法》中規定,騰遷安置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安置,也可以實行房屋安置。被騰遷人可以自行選擇其中一種。整理機構應當在騰遷歷史風貌建築前,對被騰遷房屋進行房屋市場評估。整理機構應當進行騰遷動員,並與被騰遷人協商騰遷安置方式。
實行貨幣安置的,應當告知安置補償費用;實行房屋安置的,應當說明安置房屋基本情況。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歷史風貌建築,整理機構對承租人實行貨幣安置的,安置補償費應當高於被騰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實行異地房屋安置的,安置標準應當高於原居住水平。整理機構對私有歷史風貌建築進行保護騰遷的,應當與所有權人通過協商方式簽訂騰遷安置協議。
協議不成申請裁決
整理機構與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歷史風貌建築承租人對騰遷安置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市房管局申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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