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日前依據公安機關提供的“QQ”聊天記錄,一審判處涉嫌強姦幼女的犯罪嫌疑人馮唐新有期徒刑4年。據悉,這是安徽省首個運用“電子證據”的判例。
2004年10月22日,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刑警隊接到一羣衆報案,稱其不滿14歲的女兒小麗(化名)在一家賓館被人強姦。刑警經查發現犯罪嫌疑人馮唐新在2004年8月初與小麗通過網上“QQ”聊天相識,馮唐新在明知小麗不滿14週歲的情況下,仍然多次要求與其發生性關係。當年9月8日晚,馮唐新以出差爲由,將小麗約到某賓館內,見面後與其發生性關係。雖然馮唐新供述了犯罪事實,但由於被害人親屬報案距發案時間已過去44天,並且沒有提供任何直接證據,致使案件難以取得突破。此時,犯罪嫌疑人馮唐新突然翻供,不僅否認知道小麗的年齡,而且否認與小麗發生過性關係。爲此,檢察機關兩次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辦案刑警對此案特點進行認真分析研究後,決定將補充偵查的重點放在獲取“電子證據”上。刑警依法蒐集到馮唐新通訊錄及其他網友的旁證,確定馮唐新與小麗“QQ”號網上虛擬身份與真實身份的同一性,在安徽巢湖、福建廈門等公安機關網監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刑警獲得了馮唐新與小麗在“QQ”上的聊天記錄,並將其打印出53頁,其中有小麗說:“今年9月份才上初二”“二年後才能領取居民身份證”以及馮唐新實施強姦後向其他網友介紹與小麗發生性關係過程的聊天記錄。這些證據與刑警取得的一系列輔助證據一起,形成了證據鏈,證實了虛擬的聊天記錄與案情事實緊密關聯,從而將犯罪嫌疑人馮唐新緊緊鎖定。
庭審中,蕪湖鏡湖區人民法院採信了公安機關蒐集的紮實、有效的“電子證據”,並在判決書上寫道:“網上聊天記錄雖然具有虛擬性,但在本案通過偵查活動還原爲與真實世界前後連貫的事實,具有穩定性和整體性,故對辯護人提出的網絡聊天記錄不能作爲證據的意見不予採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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