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遼寧省人才市場舉行的“重點企業、重點項目”招聘會上,瀋陽市的周女士通過幾輪篩選,最終獲得某企業“綜合辦文祕”的面試機會。但就在她以爲競聘即將勝出之際,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卻說:“按照公司規定,未婚女性和結婚後沒生孩子的女性,我們是不能錄用的,除非與我們簽訂協議保證三年內沒有要孩子的計劃……”這讓周女士很不理解,洽談好的一份工作也因此擱淺(據《華商晨報》)。
當前,女性求職遭歧視的現象屢有所見,不少用人單位除了要求應聘者擁有高學歷且年輕貌美之外,還對身高、體重,甚至三圍都有苛刻的標準。而目前,“性別歧視”居然發展到了要求人家三年內不準生孩子的荒唐地步。
用人單位提出“三年內不準要孩子”這一不近情理的要求,至少說明兩個問題:一是目光短淺,只盤算女性員工懷孕、休產假將“增加人力資源成本”,卻沒有考慮到她們在某些崗位上的不可替代性;二是心存偏見,總認爲女性員工有了孩子後會家務纏身,必然難以全身心投入工作。事實上,這類“理論”不值一駁。更何況,天底下哪來那麼多“三年內不要孩子”的已婚女性?
退一步說,就算有人出於無奈認可了企業的這種“霸王協議”,難道用人單位就心安理得了?普天之下,誰沒有妻室兒女,無端剝奪人家的生育自由,且莫說涉嫌違法,未必在良心上就過得去!
企業固然有用人自主權,但這種“自主權”必須以符合法律規定爲前提,同時理當兼顧社會正義和公平。企業以女性懷孕、休產假爲由拒絕招聘合乎標準的女性員工,不僅嚴重違反了勞動法,而且是對婦女權益保護法的公然踐踏。對此,筆者以爲,政府在消除就業性別歧視方面的動作應該更大一些:是否可以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按女性就業人數適當覈減稅收,以鼓勵企業主動放棄“性別歧視”的念頭?可否像依法徵收養老保險金一樣,強制要求企業繳納女性生育保險金,以便統籌兼顧,幫助企業減少經濟上的壓力?與此同時,能否制訂相關法規,向那些故意擡高女性就業門檻且屢出損招的企業,徵收一定的違規費用,以示懲戒?
總之,讓部分熱衷“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爲此付出相當數量的違法成本,他們纔會明白,法律法規不能兒戲,歧視女性也不是一件可以隨便擺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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