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九日的國際新聞:中國女遊客趙燕在美遭警員毆打案,八日在美國水牛城宣判,陪審團偏聽兇手狡辯,結果,打人兇手洛德斯脫罪。中國駐紐約總領事館發表聲明,對判決感到震驚和遺憾。消息傳到中國,民間輿論譁然。
然而,也有所謂的“法律專家”析趙燕犯下“錯誤”,並將之歸納成五點:一、當時不該手掏包。二、去了不該去的地方。三、簽證內容與實際不符。四、當庭痛哭表現不當。五、不懂法律程序。其中,“不懂法庭程序”一項,專家列舉了一個事例:“在法庭現場有個細節,趙燕的陳述完成後,在法官宣佈休庭前,趙燕突然提出要再說三分鐘,當即被法官制止。事後有記者問起趙燕的陳述內容,她告訴記者,‘我要說,我是美國人的朋友,我是來旅遊的遊客,你們不該打我,不該打一個遊客’。”專家認爲這個請求是“不懂法庭程序”,與“當庭痛哭”一樣,所產生的效果適得其反,引致陪審團成員的反感。
筆者愚魯,不知美國的法庭程序和法律。但是,卻深深地感受到趙燕女士之敗訴,罪不在“當庭痛哭”和“不懂法庭程序”。而在於她太天真,過分地相信中國的道德理念——“有理走遍天下”,過分地相信美國是個“民主、自由”和“法治”的國家。
事實根本就是另一回事。同日的新聞:“鮑威爾爲伊戰前言論懺悔,指控不實深感痛苦,稱是個人一大‘污點’。”採取雙重標準,是美利堅帝國的慣技,對己有利的,就高擡“法律”的招牌,對己無益的,什麼“聯合國”和“國際法”都不在彼眼裏,何況是一位弱女子。
趙燕女士敗訴,但願它能打碎中國人崇洋之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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