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有關條款適用作出規定。
據悉,該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和第一百零一條對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行爲規定的不同處罰分別適用不同情形明確界定:一是對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交管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是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沒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交管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吊銷駕駛證;三是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並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交管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吊銷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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