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省政府公佈的《關於印發浙江省信訪聽證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發現,公開聽證的做法將被更多地運用到疑難、重大信訪案件中去,而且信訪人無須承擔聽證費用。據悉,以聽證的形式來解決疑難信訪事項,這在全國還是首例。
對此,有關專家指出,用聽證會的方式目的是希望藉助羣衆的力量來解開信訪案件中難題,可使信訪案件的調處公平、公正,增強信訪工作和政府辦事的透明度。
一次聽證會解開三年“死疙瘩”
張武林,浦江縣仙華街道人。2001年8月23日,張武林騎一輛滿載西瓜的三輪摩托車,在經過浦陽和平橋時,因鏈條破損停車。這時,兩位過路婦女見狀要買西瓜,此事正好被巡邏到此的浦江縣聯合執法大隊工作人員碰見,認爲張違章停車設攤,隨後雙方發生爭執和“肢體衝突”。後來,張不滿鑑定結論和處理結果,從2001年到2004年一直上訪。
2004年3月16日,浦江縣爲此事專門開了一個聽證評議會。經過歷時近4個小時的聽證會,經過各界人士討論,最後形成一致意見。據悉,這是省內第一次用聽證會的方式來解開信訪案件中的“死疙瘩”。
五類信訪事項信訪人可要求聽證
《通知》規定,信訪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可舉行聽證:即在行政機關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意見前,信訪人要求舉行聽證的;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或複查意見不服,要求舉行聽證的;涉及人數多、羣衆反映強烈或者爭議較大的信訪事項,原承辦機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認爲需要舉行聽證的;信訪人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意見或複查意見不服,既未請求複查或者複覈,又未提出聽證申請,仍堅持信訪,原承辦機關的上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認爲需要舉行聽證的;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認爲需要舉行聽證的其他信訪事項。
已通過複議仲裁的事項不再聽證
當然,並不是什麼事項都能申請聽證。省政府規定,信訪事項處理機關或者複查、複覈機關在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或複查、複覈意見前,要書面告知信訪人可以申請舉行聽證。但是已經通過訴訟、行政複議、仲裁解決的信訪事項,將不再舉行有關聽證。
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的信訪事項,聽證應當公開進行。聽證員一般由聽證機關指定,並可邀請有關專家、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其他社會人士擔任;聽證人員應爲單數並不得少於3人。信訪事項承辦人不得出任該信訪事項的聽證員。
信訪人在聽證中享有三項權利
那麼,在聽證過程中,信訪人享有哪些權利呢?省政府指出,信訪人在聽證中有權申請與信訪事項或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聽證的聽證員迴避;有權對信訪事項涉及的事實、政策、法規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對信訪事項承辦人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並提出新的證據。但是同時也要如實陳述信訪事實和回答聽證主持人的提問以及對自己的權益主張舉證。當然,不能無理取鬧,擾亂聽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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