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昨天發佈施行《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爲充分保障羣衆的信訪權益,公安信訪首次建立了“三級終結制”,並規定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必要時可舉行公開聽證。
據介紹,《規定》是公安部爲貫徹落實國務院今年5月1日新修訂的《信訪條例》而制定的一部部門法規,共7章4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1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受理控告申訴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向公安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參照本《規定》處理。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部門的信訪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規定摘要
信訪遵循屬地管理
公安信訪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屬地管理”指的是以信訪事項發生的當地爲主來解決。按照規定,各級公安機關受理信訪人對本級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和民警的職務行爲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等信訪事項。地級公安機關受理信訪人對縣級公安機關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提出的複查請求。省級公安機關受理信訪人對地級公安機關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提出的複查請求;受理信訪人對地級公安機關的複查意見不服提出的複覈請求。
【特殊情況】信訪事項涉及多個地區的,由所涉及地區的公安機關協商管轄。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而上級公安機關認爲有必要,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信訪事項。
局長接待日成制度
規定明確要求市(地)縣公安局今後要建立局長接待日製度,直接處理信訪問題。信訪工作績效要納入各級公安機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覈體系、執法質量考評體系和人民警察考覈體系;信訪事項是否解決在本級公安機關、解決在當地,作爲績效考覈的重要依據。
【解讀】公安機關的大門要永遠爲羣衆敞開,羣衆不僅可以到派出機構信訪,還可到縣、市、省公安機關信訪,不僅可以找公安信訪部門,還可以找局長。
應書面答覆信訪人
《規定》要求,公安信訪事項的每個環節都必須用書面文字答覆信訪人,而過去公安接訪與受理多是口頭答覆。
不屬於公安機關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在15日內告知信訪人;受理信訪事項後,要在15日內,確定信訪事項辦理單位。一旦受理,要在60日內處理完畢,情況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辦結期限,期限不得超過30日。
【複查流程】信訪人對縣級、地級公安機關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持書面答覆向縣級、地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公安機關提出複查請求。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複查完畢,提出複查意見,書面答覆信訪人。對省級公安機關處理意見不服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提出複查請求。
重大信訪可公開聽證
爲保障羣衆充分的信訪權益,過去由上一級公安機關複覈終結的“兩級終結制”現在變爲“三級終結”,即在縣級、地級、省級三級公安機關中,如信訪人不服下一級的處理意見,可從下至上逐級信訪。
【特殊情況】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應當由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組織專門力量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依照《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舉行公開聽證。
強化信訪機構督辦權
《規定》還進一步強化了公安信訪工作機構的督辦權,明確了公安信訪工作機構對同級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和下級公安機關行使督辦權的七種情形:應當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訪事項的;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未按規定反饋重要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或者複查、複覈意見的;其他需要督辦的事項。
接訪作風粗暴將受罰
《規定》明確,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瀆職、失職行爲,要追究責任。
【處罰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信訪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信訪人,或者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也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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