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日報消息,日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吉林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條例》,對漢字的規範使用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條例》的出臺標誌着吉林省語言文字工作被進一步納入了法制軌道,今後亂用語言文字將被責令改正。
目前,社會上普遍存在濫用繁體字、亂造簡體字、企業熱衷取洋名等不規範使用漢語言文字的現象。吉林省此次出臺的條例規定,以下情況應當規範使用漢字:影視屏幕及舞臺字幕用字;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名稱牌、指示牌、標誌牌、電子屏幕、標語牌、會標、告示、公文、公章、公務用名片用字;招牌、廣告用字;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名稱用字;在國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和說明書用字;證書、獎狀、獎盃、獎牌、執照、報表、標籤、票據、門票用字;病歷、處方、體檢報告用字;運動會、博覽會、演唱會、慶典活動等場合的用字;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用字。
同時,條例對於亂用語言文字的處罰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等不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範和標準使用語言文字的,將由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工商、民政、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被予以警告,並督促其限期改正。對妨礙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將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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