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酒後毆打妻子,致其多處受傷。19日,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故意傷害案進行了審理。在庭審中瞭解到,李某在毆打妻子過程中,其妻11歲的親生兒子墜樓身亡。
法官宣佈開庭後,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今年41歲,系本市人。李某與本案被害人桓某是夫妻,與李某某系繼父子關係。 2005年4月19日22時30分許,李某酒後在家中,利用拳腳、掃帚等物對桓某進行毆打。當日22時32分,李某某目睹李某毆打其母桓某後,在家中撥打“ 110”報警。民警到來後,在李某家陽臺下的地面上發現側躺在地的李某某,遂立即進入李某家詢問。桓某得知情況,下樓將李某某送至醫院進行搶救,但李某某因搶救無效死亡。
次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李某抓獲歸案。經鑑定,被害人桓某頭部軟組織、頸部軟組織的損傷均爲輕微傷,肢體軟組織損傷爲輕微傷(偏重),右手手指骨折爲輕微傷(偏重),眼部損傷爲輕傷。
在接受公訴人訊問時,李某不承認打了桓某的眼部,只承認打了她的腰部和臀部,並稱桓某眼部有舊傷,視力下降根本不是他造成的。李某還說,在和桓某打架時,他根本沒看到孩子,始終不知道孩子是怎麼摔下樓的。公訴人表示,李某在公安機關和公訴機關對其進行審訊時,全都承認打了桓某面部。
公訴人還宣讀了桓某在預審階段的證據筆錄。桓某在作證時說,案發當天是她與李某的結婚三週年紀念日,一家三口在外面吃的飯。李某喝了多半瓶白酒和兩瓶啤酒,回到家後就對其進行毆打,還動用了鐵棍子。桓某認爲孩子的死是李某一手造成的。對此李某表示,他根本就沒碰孩子。
庭審中,作爲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桓某提出了1000餘元的賠償要求,並且不同意法庭對民事部分進行調解。
本案公訴人在發表公訴意見時表示,被告人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並造成他人輕傷之後果,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人表示,李某在庭審中推翻前供,應視爲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爲。綜上,請法庭酌情判處。
而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表示,公訴機關指控李某傷害桓某眼部的證據不足,因此不能對李某定罪量刑。被害人桓某最後要求法庭依法嚴辦李某。
桓某在庭審之後對記者說,她的孩子死的時候剛11歲,上小學5年級,平時很懂事。對於孩子的死,有關部門沒能查明與被告人李某有直接關係,因此未對該部分提起公訴。但她將努力蒐集證據,查明孩子的死因。
據瞭解,此次庭審之後,法庭將對該案做出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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