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用人單位再不能隨便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終止合同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就業補助金。這是天津市近期出臺的有關勞動保障方面的一批新政策之一。有關勞動保障方面的新規定,市民可以撥打12333勞動保障熱線電話詳細諮詢。
“炒”員工,得給就業補助
爲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近日,本市勞動保障部門出臺新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就業補助金;勞動者有保守本單位商業祕密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違約,雙方必須按照對等原則支付違約金。
新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的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勞動者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爲:勞動者被競業禁止期間,用人單位必須按不低於勞動者在職期間工資標準的二分之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月補償標準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水平,支付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
新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約定違約金應本着合法、對等和適量的原則,對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十二個月的標準工資。標準工資指違約行爲發生前十二個月勞動者月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平均工資超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據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單位未參加工傷險 職工也享保險待遇
近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臺了職工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新規定:今後,凡未參加工傷保險企業的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將也有得到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士提醒市民,職工在受到事故傷害後,追索工傷賠償要留存好相關資料。有些用人單位不與職工簽訂書面合同,職工要留心收集與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相關資料,如員工手冊、工資發放表、考勤記錄等。一旦發生工傷事故,還要注意留存病歷及住院、出院記錄等原始材料;及時申報工傷。如果用人單位在一個月之內未申報工傷,受傷職工本人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受傷職工在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職工本人或直系親屬應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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