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語言學會因在網上發佈天津某高校副教授沈履偉有剽竊行爲的公開信,被其以侵犯名譽權爲由告上法庭。就在此案審理過程中,河南大學教授周寶珠發現其作品《略論呂惠卿》被沈履偉全文剽竊,爲維護著作權,周寶珠教授訴諸法律要求沈履偉及相關出版社承擔責任。天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於前日和昨日連續兩天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原告周寶珠教授訴稱,他於1982年在《宋史研究論文集》中發表《略論呂惠卿》一文,被告沈履偉未經其同意,以《呂惠卿論》爲題轉載到《求是集》中,侵犯了其著作權,因此,要求沈履偉和《求是集》的出版單位古籍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權;在媒體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等。
在該案的首次庭審中,沈履偉的代理人表示,《求是集》出書時,沈履偉剛好在韓國講學,出書事宜是由妻子代辦的,但因妻子“是學醫的,在醫院工作”,才誤將《略論呂惠卿》收入到《求是集》中,對此,沈履偉事先毫不知情。
該案的第二被告古籍出版社爲洗清自身責任,則當庭提交了一份“當年交到出版社的《呂惠卿論》一文原始書稿”的證據。經對照發現,該書稿複印自周教授的《宋史研究論文集》,區別僅是“將原論文名《略論呂惠卿》和周寶珠教授的名字遮掩,用手寫形式改題目爲《呂惠卿論》”。
這一證據被提交後,法庭當即詢問被告沈履偉的代理人:“這個標題是不是沈的筆體?”對方未能講清。應原告方請求,法庭要求沈履偉次日親自到庭說明情況並確認事實,遂宣佈休庭。
在昨日的庭審中,沈履偉仍然沒有到庭參加訴訟,古籍出版社則又向法庭提交了沈履偉在準備出書時送至該社的《求是集》原件(系複印稿),該證據顯示此書中包括原告周教授《略論呂惠卿》一文,只是題目用手寫形式改爲《呂惠卿論》。對此,原告代理人認爲“呂惠卿論”四個字系沈履偉所寫。沈的夫人稱這四個字是由她書寫的。爲此,沈的代理人提出對“呂惠卿論”四個字進行筆跡鑑定。合議庭同意進行筆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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