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2日宣佈對鄭煤集團大平煤礦“10·20”特大責任事故案的一審判決,原礦長助理付相莊及賈江華、景永振、彭向軍等4名責任人分別依法被判處3年至7年有期徒刑。
2004年10月20日22時40分,鄭煤集團大平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8人死亡、35人受傷。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10月20日,鄭煤集團大平煤礦井下21岩石下山掘進工作面放炮,揭穿了一個落差約10米的逆斷層,使該區域煤層瓦斯壓力增大,於22時09分發生了延期性特大型煤礦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進入後,使瓦斯濃度達到爆炸界限。
大平煤礦通風科微機監測室值班員在微機屏幕上發現這一異常情況後,即向科調度員賈江華彙報。賈江華自以爲是瓦斯探頭失靈造成,便通知瓦斯探頭修理工下井維修。
22時14分左右,礦總調度室值班人員也在監控顯示屏上發現這一異常情況,便向賈江華進行了通報,賈江華將此情況告訴了礦調度室調度員景永振。
22時18分左右,該礦通風科工作人員王二花又發現井下十幾處瓦斯超限,又向賈江華報告,賈江華便向替通風科科長彭向軍(離崗回家)值班的於鬆長作了彙報。
22時30分,景永振接到井下安檢員彙報後,未按規定採取停電撤人措施。當日的值班領導、礦長助理付相莊沒有及時掌握生產動態,發現問題也沒有及時組織值班調度員與有關部門迅速處理,而是在值班期間玩牌,在接到井下瓦斯大面積超限報警後,也未按規定採取停電撤人措施。
22時40分,井下架線電機車取電弓與架線產生的電火花引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賈江華、景永振、彭向軍、付相莊四人的行爲,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遂依法分別判處四人有期徒刑7年、6年、4年、3年。宣判後,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要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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