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鷗”訴“金鷗”商標侵權》一案,日前由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海鷗手錶(集團)公司合法訴請依法獲得支持,同時,法院認定“海鷗”及圖商標爲馳名商標。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海鷗手錶(集團)公司是“SEA—GULL”及圖形組合商標、“海鷗”及漢語拼音和圖形組合商標、“GOLD SEA—GULL”及圖形組合商標的註冊商標所有人。
原告前身系天津手錶廠,1992年組建爲現集團公司,其生產的“海鷗”牌手錶於1979年10月、1992年9月兩度被評爲天津市著名商標,“SEA—GULL”及圖商標於1999年12月被認定爲天津市著名商標。原告多年來對“SEA—GULL”及圖商標、“海鷗”及圖商標進行了大量、廣泛的宣傳,使“海鷗”牌手錶進一步擴大了知名度。“海鷗”牌手錶在全國很多地區銷售,廣爲消費者知曉。
被告於2003年3月成立,其三位股東原均系原告下屬銷售公司的員工。去年8月26日,原告向天津市公證處申請,對被告產品宣傳網頁內容進行了公證。公證內容表明,被告在其網站宣傳網頁中,在其企業名稱旁邊和手錶錶盤正上方均印有“GOLD GULL”及圖形組合的標誌。其中兩款表的外觀結構相同,在錶盤內影處均標有“SEA GULL WATER RESIST”(中文:海鷗防水)。
法庭上,被告承認曾向原告購買過表芯、錶殼、表頭,並銷售過帶有其他圖標的手錶,涉案侵權標誌未經註冊,但雙方仍存在諸多爭議焦點,主要爲涉案標誌是否應認定爲馳名商標及被告是否構成侵權。
經庭審質證,法院認爲,本案原告對“SEA—GULL”及圖商標、“海鷗”及圖商標在覈定的商品範圍內,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上述商標原告持續使用多年,並進行了大量廣告宣傳,“海鷗”牌手錶在國內外展銷活動中多次獲獎,在全國範圍內已廣爲消費者知曉。根據我國《商標法》有關規定,法院認定上述商標爲馳名商標。其次,被告使用的涉案侵權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從整體比對和對主要部分進行比對,從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到圖形的整體構成要素近似。二者都使用在相同商品上,造成原被告產品之間的混淆。因此,被告使用的該商標應確認爲侵權。據此,法院判決被告金鷗表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海鷗手錶(集團)公司“SEA—GULL”及圖商標、“海鷗”及圖商標、“GOLD SEA—GULL”及圖商標的行爲,並賠償天津海鷗手錶(集團)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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