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波在法庭上等候宣判時表情非常緊張
原首發公司董事長畢玉璽因犯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被判處刑罰後,其妻王學英和其子畢波相繼因涉嫌受賄和轉移贓物被司法機關逮捕歸案。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畢波轉移贓物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畢波在明知30萬美元系其父收受的賄賂款的情況下,仍在其父的授意下將該筆贓款予以轉移,遂以轉移贓物罪判處畢波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今天上午9點,身穿夾克衫、休閒褲的畢波準時來到法庭,自覺地坐在被告席上。也許是不習慣早起,畢波在聽法官宣讀判決書時居然哈欠連天。
今年28歲的畢波曾在英國留學,目前無業。2002年至2003年期間,畢玉璽利用其首發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爲北京班森華揚智能交通系統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經營活動提供便利,後通過兒子畢波先後三次收受該公司代理人姜亨利賄賂30萬美元,還於2003年春節期間收受該公司1萬餘美元現金。畢玉璽在接受紀檢部門調查時,授意其子畢波將涉案款項中的30萬美金進行處理,畢波通過財務手段將其轉移。畢玉璽案進入司法程序後,畢波也因涉嫌共同受賄,2004年5月8日被羈押,同年5月21日被逮捕,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審。
一中院經審理查明:畢波於2004年4月間,明知其存入匯豐銀行借記卡中的美元30萬元(摺合人民幣248.1萬餘元)系其父畢玉璽收受的賄賂,畢玉璽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在畢玉璽的授意下,將存有該款的匯豐銀行借記卡轉移至姜亨利處保存。案發後,在司法機關的要求下,畢波通過電子網絡將該筆贓款劃入偵查機關指定的帳戶,上繳國庫。
一中院經審理認爲,畢波無視國法,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轉移,其行爲已構成轉移贓物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畢波到案後具有認罪、悔罪表現,涉案贓款已被追繳,且所犯罪行的法定量刑幅度爲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適用緩刑不至危害社會,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據此,根據被告人畢波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一中院依法以轉移贓物罪,判處被告人畢波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聽完宣判,法官問畢波是否上訴,畢波面帶微笑的表示要回去商議,隨後與自己的姐姐、姐夫相伴離去。記者隨即跟隨想採訪畢波,被其姐夫婉言謝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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