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實習記者高博):訴訟調解是我國重要的訴訟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調解作爲重要的訴訟機制,具有解決糾紛的獨特優勢,被國際司法界稱爲“東方經驗”。然而,隨着社會主義市經濟的不斷深入,訴訟調解成功率呈逐年下降趨勢,影響了社會和諧。爲增強依法處理矛盾糾紛,保障社會和諧,天津市高院針對新時期訴訟調解工作遇到的新問題,加大調研成果的轉化力度,積極爲基層法院訴訟調解工作支招,使各基層法院訴訟調解率穩步上升。
今年上半年開始,本市高院經過兩個多月的司法調研,發現近幾年影響訴訟調解有六大原因:有的法院在司法改革中由於過分強調“一步到庭、當庭裁判、居中裁判”和把“強化審判、弱化調解”或“判決爲主、調解爲輔”作爲改革的思路,反覆強調要強化庭審能力,法官不得與當事人在庭前接觸等,使得有的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忽視和弱化訴訟調解的傾向;法學界的一些學者對訴訟調解持不同看法,認爲訴訟調解與法治目標相悖,不利手實現法官職業化要求;某些委託人受個人的經濟利益驅動(如風險代理),挑訴架訟,破壞調解所需要的和平、互諒的氣氛;隨着市經濟的不斷深入,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普遍追求利益最大化,對訴訟期待過高,沒有調解的誠意,對法官的公正調解動機有懷疑等;部分法官的素質和調解技巧還需要進一步的提高;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工作相互脫節,對人民調解工作缺乏足夠的指導。
針對全市各級人民法院在訴訟調解工作面臨的難題,市高院從制約訴訟調解工作的“瓶頸”入手,從調查研究入手,從解決實際問題着眼,提出指導建議,爲基層法院開出六記良方:要求全體法官在分析審理案件過程中,樹立“能凋則調、該判則判、調判結合”的觀念,不要盲目追求“一步到庭”,忽視訴訟調解的作用,不顧辦案效果強審強判;各級法院領導在充分發揮法官的積極訴訟調解的同時,要善於藉助社會各種力量和有利的社會資源推動訴訟調解工作;強調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將訴訟調解的重心前置,庭前調解與庭前準備結合進行,以庭前調解爲主,以其他訴訟階段調解爲輔,解決“調審一體”問題;依法進一步提高調解的適用範圍,嘗試請基層羣衆組織、人民調解組織、代理人、當事人新屬等作爲調解主體參與訴訟調解工作,加強特邀和委託調解員隊伍建設;堅持公正裁判的原則,及時化解和消除訴訟當事人的後顧之憂,給雙方當事人創造一個和諧可信賴的訴訟調解環境和氛圍;充分發揮巡回法庭的作用,可將法庭開到田間地頭、街道巷裏,及時調解簡易民事糾紛。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在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積極開展調查研究,着力解決訴訟調解中遇到的實際問題,使訴訟調解工作穩步推進。進入第三季度以來,全市各級法院調解率平均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