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消費者的手機因出現故障送到維修中心修理,修復後,該消費者稱手機內所存的個人資料丟失,遂起訴要求商家和廠家退機返款,並在全國性報紙上登報通知其親友與其聯絡。本市和平區法院在對這一案例進行審理後,日前以該消費者證據不足爲由,一審駁回其訴訟請求。
今年3月22日,汪某在本市一家手機銷售公司購買了一部價值1700元的手機。5月份,汪某所購手機發生自動關機並不能開機的故障。隨後,汪某到商家和生產廠家都認可的客戶服務中心維修故障手機。因手機需要返廠維修,汪某便提出要求保存手機內的個人資料,服務中心的服務人員在維修受理單上註明了“以廠家檢測爲準”的字樣。10天左右後,手機被修復,並回到客戶服務中心。
拿到手機後,汪某稱,他所購手機雖然已經修復,但機內作爲其個人資料的通訊錄丟失,給他帶來了不便和損失,於是起訴要求商家手機銷售公司和廠家通訊公司按原價退還價款1700元,同時要求在全國性報紙上發佈通知,告知他的親朋好友及時與他取得聯繫。
開庭中,原告還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證人證言以證明他手機裏的個人資料丟失。對此,被告商家手機銷售公司認爲,故障手機已由客戶服務中心按三包規定修復,而原告所訴手機因維修丟失了數據沒有證據,所以不同意原告訴請。被告通訊公司則認爲,訴爭手機是由被告銷售公司所銷售的,由他們授權的客戶服務中心修復的,手機內是否有數據,他們並不清楚。通訊公司也提出,除非原告對其主張加以舉證證明,否則不同意其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爲,訴爭手機確有質量問題,並已經有關售後服務中心按三包規定修復,所以原告理應將手機取回使用。原告要求按原價退貨的主張,應予駁回。對於原告所提因維修手機致使其個人資料丟失而要求二被告登報通知的請求,雖然原告提供了一份證人證言,但缺乏可信度,而原告又未舉出相關證據予以佐證證實,所以對原告的這一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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