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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日前下發政府令,《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將於11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法定監督機關、上級機關,被追究者所在的本機關等均有權提起行政過錯責任追究。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範圍
《辦法》首次將行政機關制定和發佈規章等抽象行政行爲出現的行政過錯,納入追究範圍:超越權限制定和發佈的;違反規定程序制定和發佈的;在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的等。
實施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行政過錯責任:不依法組織聽證的;泄露國家祕密和工作祕密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舉報、控告、投訴和申訴以及下級機關的請示不答覆或者不及時答覆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實施行政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行政過錯責任:無法定依據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檢查的;超越法定權限、範圍實施檢查的;對同一行政管理相對人同一事項重複進行日常檢查的等。
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行政過錯責任:不按照法定處罰種類、幅度和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的;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等。
行政機關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不及時傳達執行上級機關的決定、要求,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少數人違反規定或者個人擅自決定的;因失職、瀆職造成管轄範圍內發生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的;利用職權和職務之便爲自己或者他人違法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等。
省政府日前還下發《四川省民用運力動員辦法》規定,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民用運力國防動員,軍區級以上單位批准的軍事訓練、演習和部隊參加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的搶險救災、維護社會穩定等處置突發事件,可徵用民用運力。該規定將於11月1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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