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449號國務院令,發佈《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華社4日受權發佈這個條例。
條例共7章69條,分別爲總則、許可和備案、安全和防護、輻射事故應急處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條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4日國務院發佈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同時廢止。
制定這個條例的目的是爲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的監督管理,促進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應用,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環境。
條例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衛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條例的規定,對有關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取得許可證。禁止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範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禁止僞造、變造、轉讓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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