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一家音像出版社與天津市一家光盤公司作爲被告一起被北京麒麟童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後發現,同爲被告的光盤公司還有非法複製其《2002韓紅大陸巡迴演唱會》、《2002麥當娜世界搖滾演唱會》等多種MP3光盤的行爲。在案件宣判後,該出版社將光盤公司又一次告上法庭。日前,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稱權,並判令被告停止複製標有原告名稱的MP3光盤,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7萬餘元。原告的其他請求被法院駁回。
本案訴訟之前,吉林某出版社與天津某光盤公司一起被北京麒麟童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起訴侵權,吉林某出版社作爲第二被告兩次赴津應訴。天津一中院經審理做出判決,天津某光盤公司構成侵權,吉林某出版社不構成侵權,該判決被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在該案審理過程中,吉林某出版社發現天津某光盤公司私自複製了《2002韓紅大陸巡迴演唱會》MP3光盤,該光盤上標有“吉林某出版社出版”的字樣和該出版社專有的出版編碼。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發現被告的送貨單上標明,除《2002韓紅大陸巡迴演唱會》外,被告銷售的還有《2002劉歡北京演唱會》MP3光盤等五種,發貨數量是1.9萬片。
與此同時,原告還在長春市購買了被告複製的《2002麥當娜世界搖滾演唱會》、《2002周杰倫香港演唱會》等九種MP3光盤。這些光盤的“盤芯蝕刻SID碼”與原告合法享有的SID碼是一致的,而且盤芯標有原告名稱、原告出版序號等。
基於以上事實,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名稱權、名譽權以及著作權的侵害,向原告移交盜用原告名稱非法複製的MP3製品,銷燬母盤,並不再盜用原告名稱複製錄音製品;在媒體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8萬餘元及相關訴訟費用。
被告代理人表示,原告所主張的名稱權、名譽權在《著作權法》中沒有明確規定。被告對原告名譽權沒有實施侵權行爲,沒有侵權的故意,沒有造成侵權後果,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被告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被告代理人強調,被告實施的只是一種複製行爲,也不構成對原告名稱權的侵害。該代理人最後說,本案是名稱權、名譽權的賠償糾紛,原告沒有經濟損失的證據,所以其賠償要求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法官說法
對於本案訴爭名稱權,主審法官薄淑媛認爲,本案原告是經合法註冊的法人,對自己的名稱擁有使用權,任何人未經合法轉讓及權利人允許都不得使用。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使用原告名稱是經過原告允許的,故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名稱的行爲,侵犯了原告的名稱權,對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薄淑媛認爲,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爲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爲。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提供證據,本案原告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被告有詆譭、誹謗其名譽的行爲,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原告訴被告侵犯其名譽權,法院不予支持。著作權是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原告沒有提供享有所訴作品著作權的證據,所以法院對其所訴“被告侵犯著作權的請求”予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