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管理層控股改制國企應進入指定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過程中,管理層要取得改制企業絕對控股權的,國有產權轉讓應進入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選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並在公開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時對有關事項進行詳盡披露。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通知》,以進一步規範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等工作。
通知強調,輔業改制單位淨資產進行各項支付和預留後的剩餘部分向參與改制的管理層轉讓的,管理層不得參與資產轉讓方案的制訂以及與此相關的清產覈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及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不得以各種名義低價出售、無償轉讓量化國有資產;管理層應當與其他擬受讓方平等競買,並提供其受讓資金來源的相關證明,不得向改制企業及主體國有企業借款,不得以這些企業的資產爲管理層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主體企業要加強對企業資產轉讓中涉及管理層受讓相關事項的審查,認真履行有關職責,切實維護出資人及職工的合法權益。
通知還對中央企業所屬輔業改制企業可用國有淨資產進行支付和預留的有關費用作了具體規定。一是爲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退休人員和改制企業職工支付和預留的費用。主要包括輔業單位改制時因參加醫療保險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繳納的改制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費,符合省級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由企業爲退休人員支付的統籌項目外養老金,以及未列入改制企業負債的欠繳職工社會保險費等。
二是內部退養職工有關費用。主要包括預留的生活費、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等。
關於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過程中勞動關係處理問題,通知規定,國有大中型企業實施主輔分離改制分流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要嚴格按照《關於印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係處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其中,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計發經濟補償金的職工月平均工資是指職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實發工資的平均數。計發經濟補償金的企業月平均工資應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的工資統計口徑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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