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一名男子通過中介與購房者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打算將其母所有的一套房屋賣掉。隨後,因爲房屋產權人不能到場致使無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購房者提起訴訟要求退款賠償。日前,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了這起糾紛,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一審支持了購房者的部分訴請。
據瞭解,李某一直住在本市南開區其母親所有的一套房子裏。2005年3月,李某以母親田某的名義與本市一家房產中介公司簽訂了代理房產銷售委託書,準備將母親的房子賣掉。但辦理委託期間,田某並沒有到場。房產中介公司找到買主後,李某、買主張某和房產中介公司三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房屋成交價格爲26.8萬元。在簽訂買賣合同時,上述三方均知道房屋的所有人田某沒有到場,而李某也沒有出示田某的委託手續,李某還代替母親在合同上籤了名。
合同簽訂後,張某便交付了購房定金、首付款以及服務費。但是,在辦理房產過戶時出現了麻煩,因爲產權人田某未到場,房產不能過戶。由此,張某提起訴訟。張某訴稱,當初李某賣房時持有田某的房產證明,他也審查了房本,但李某實際上並沒有權利處理房產,所以他們所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張某認爲,李某不應處置他人財產,房產中介未盡到應有的審查義務,而田某也不應擅自將房產證給予他人,所以張某將上述三方均列爲被告,起訴要求房產中介公司返還房屋預付款6.6萬餘元、定金1700元、中介服務費3200餘元,並支付利息,同時要求三被告支付違約金1.3萬餘元,並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法院經過審理認爲,因爲被告李某所要出售房屋的產權人是被告田某,房屋買賣合同中甲方的簽名也不是田某的,且在簽訂合同時,被告李某也沒有出示其母田某的委託手續,而合同簽訂後,田某也未予追認,故該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合同。因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關於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違約金和賠償經濟損失一節,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一審判決解除三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被告房產中介公司如數返還原告房屋首付款、定金和服務費;其他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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