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天津市男子徐某,在某中介公司看中一處房屋,與賣主楊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並支付中介費2300元,交納定金1萬元。2005年3月初,楊某告之徐某撤銷該買賣協議。經徐某瞭解,楊某已將該房屋賣給他人,因此徐某將房主告上法庭。近日,天津市南開區法院一審判令被告返還原告雙倍定金兩萬元。
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該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履行。原告已將房屋定金交付被告,但被告未按協議履行義務,將房屋賣與他人,致該協議無法履行,根據法律規定應雙倍返還定金,由於原告提交的2300元中介費用的票據屬於不合法票據,該部分金額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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