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來自全國檢察機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座談會的消息稱,今後各級檢察機關凡發生違法辦案造成重大冤錯案等五種情形之一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還必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人民日報報道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暫行規定》中規定了這五種重點情形,分別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或對上級檢察院決定、指示拒不執行的;違反領導幹部“六個嚴禁”規定的;發生重大辦案安全事故的,造成當事人逃脫、傷殘、死亡或刑訊逼供造成惡劣影響的;違法辦案造成重大冤、錯案的;檢察機關內部發生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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