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上午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爲依法規範勞動保障行政處罰行爲,今後本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對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處以超過5萬元的罰款等行政處罰前,都須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勞動保障聽證的權利。今後,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勞動保障聽證的,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將依法組織聽證。
據瞭解,當事人書面提出聽證要求後,勞動保障部門將及時組織聽證,並在聽證舉行7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等有關事項。聽證由作出行政處罰的市和區、縣勞動保障部門組織。聽證參加人包括勞動保障處罰案件的當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以及該案調查人員。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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