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天津市一家置業公司負責對一花園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其中兩戶業主沒有足額給付物業管理費。爲此,置業公司將他們告上法庭。可由於該置業公司追索的物業管理費其中一部分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所以該公司的請求沒有完全得到法律的保護。日前,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這兩案後,依法分別判決被告二業主各給付置業公司自2003年6月至2005年5月的物業管理費2426元及自2003年6月至同年12月的物業管理費696元。
據瞭解,2002年5月底,原告置業公司與本市某投資發展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置業公司承接了本市一花園小區的物業管理業務。被告丁某和戴某均系該小區業主,二人先後於2000年3月及6月入住時均簽有物業管理公共契約,並實際接受了原告所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爲此,置業公司起訴要求戴某給付自2003年1月至同年12月的物業管理費1194元,要求丁某給付自2001年6月至2005年5月的物業管理費5702元。
經本市物價部門確定,該小區綜合服務費爲每平方米每月5角,高層設施使用費爲每平方米每月7角5分。按照以上標準,戴某每月應交付物業管理費149元,丁某每月應交付物業管理費151元,而二人分別於2001年6月至2005年5月及2005年1月至同年12月每月均僅交付50元。自2003年6月至2005年5月丁某實際欠費2426元,自2003年6月至同年12月戴某實際欠費696元。
法庭上,丁、戴二業主作爲被告均表示對原告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的部分,不同意給付,並且原告收取物業管理費,應以每月50元爲標準。同時,二人一致認爲置業公司服務不到位,小區內存在餐廳干擾問題、環境衛生問題及車棚管理等問題,應當整改。對此,該置業公司表示,被告所提出的一系列問題,均已得到解決。
法院經審理認爲,置業公司爲業主提供物業管理,符合有關規定。丁、戴兩戶作爲業主,簽有物業管理公共契約,並實際接受了置業公司的服務,應當給付相應費用。被告方提出了原告主張的部分費用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可原告對訴訟時效中斷又未舉證證實,所以法院只分別保護置業公司對丁某自2003年6月至2005年5月兩年的債權及其對戴某自2003年6月至同年12月的債權。二被告提出應按每月50元的標準交費,沒有合同及法律上的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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