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從天津市政府有關部門獲悉,本市出臺了《關於加強社會保險登記和社會保險費徵繳的規定》,要求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人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而且,對社會保險費的徵繳辦法、參加社險的優惠政策以及對靈活就業人羣的接續保險辦理等內容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社險經辦機構不能辦理補充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實行統一制度、統一徵繳、統一管理、統一發放。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基數、統一申報、統一繳納。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辦理或參與辦理補充社會保險。
企業參加社會保險按照法人單位登記
新規定中明確,該規定實施以前已領取營業執照或批准成立證件,並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參加社會保險,但由一級法人或總公司統一辦理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改爲按照法人單位分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參加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註銷手續。
按時上保險費率降三年
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申報和連續按月繳費手續的,將給予3年繳納社會保險費優惠政策。具體優惠標準爲,第一年,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降低三個百分點;第二年降低兩個百分點;第三年降低一個百分點。自第四年起按照本市統一規定的比例繳納。
與用人單位終止和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已實現靈活就業或自謀職業,並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社會保險關係接續手續的,給予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優惠政策: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時,可以在繳納養老保險費基數的最低和最高標準之間選擇繳費基數;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3個月以後,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單位不繳保險稅費不能減免
據悉,用人單位不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申報繳費或故意中斷繳費的,分別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不得享受國家和本市稅費減免政策;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行政高級管理人員要求參加社會保險時,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和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不作爲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
靈活就業人員90日內應接續社保
今後,與用人單位終止和解除勞動關係後實現靈活就業或自謀職業的人員,應在實現靈活就業或自謀職業的90日內,辦理社會保險接續繳費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此外,本市勞動保障部門將建立社會保險報告、通報、公告監督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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