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組部副部長、人事部部長張柏林在最新一期《求是》上撰文指出,公務員法在公務員暫行條例的基礎上有了新的發展和創新,主要有四個方面的表現:
第一是調整了公務員的範圍。公務員法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確定凡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都是公務員。與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公務員範圍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擴大到中國共產黨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這樣規定既符合中國幹部人事管理的現實情況,又有利於加強對機關幹部隊伍的統一領導和保持機關幹部隊伍的整體性,有利於幹部在不同機關之間進行交流。
第二、確立了分類管理原則。公務員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公務員法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和特點,將公務員職位類別劃分爲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按幹部管理權限,將公務員分爲領導成員和一般公務員;按任用方式,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有利於促進黨政機關協調高效運轉,提高公務員隊伍的服務效率和專業化水平。
第三、改革完善了職務級別制度。按照黨的十六大關於完善幹部職務和職級相結合的制度的要求,公務員法改革完善了現行的職務級別制度,使職務和級別的關係更加合理。改變了單一化的職務設置,爲公務員提供多樣化的職業發展階梯。同時,擴大級別的功能,使得級別成爲除了職務晉升之外公務員職業發展的重要臺階,有利於解決擠職務這個“獨木橋”的現象,有利於解決基層公務員職業發展空間狹小、職務晉升困難的突出問題。
第四、對職位聘任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公務員法設專章對職位聘任專門作出規定。實行聘任制可以滿足機關對一部分專業性較強和輔助性職位人員的需求,有利於拓寬選人用人渠道,降低用人成本,增強公務員制度的活力。
另外,公務員法在總結吸收十多年來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新成果的基礎上,對一些制度作了較大的補充完善。公務員法還創設了執行公務責任規定、公務員辭職或退休後的從業限制、人事爭議仲裁等制度,進一步豐富和健全了各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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