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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財務報帳員挪用170萬元鉅額公款進行個人炒股的案件,以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判處被告人陳國軍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陳國軍,男,今年32歲,系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第二車輛檢測站的財務報帳員,負責保管向宜春市交警支隊上交的罰沒款及保管第二車輛檢測站小金庫的帳本和現金。
2004年5月至2005年4月,被告人陳國軍在任宜春市交警支隊第二車輛檢測站報帳員期間,利用管理第二車輛檢測站檢測費、罰沒款、調試費分成等收入的職務便利,分18次挪用本站公款共計人民幣170.99萬元用於個人炒股。案發時,被告人陳國軍挪用的公款,仍有20萬元未歸還。案發後,檢察機關追繳了被告人陳國軍個人股東帳戶上的6.763934萬元現金,另有13.236066萬元公款被被告人陳國軍炒股虧空,至今尚未歸還。
2005年2月,被告人陳國軍還夥同該站站長易伍古共同貪污公款23萬元,其中被告人陳國軍個人分得贓款3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陳國軍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歸個進行營利活動,且數額巨大,情節嚴重,還夥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爲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鑑於案發前,被告人歸還了所挪用的大部分公款,在共同貪污犯罪中,又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案發後認罪態度較好,貪污犯罪具有自首情節,法院遂依法對其從輕作出了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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