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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明年1月1日起,全國各省市藥店銷售處方藥時必須憑藉醫生處方。記者昨天從天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下發了《關於做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實施工作的通知》,本市根據天津情況制訂了《天津市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對處方藥一系列管理進行了詳細的強制性規定。
此次規定要強制執行
其實在2004年7月國家就出臺政策,抗菌藥品在藥店必須憑醫生處方纔能銷售,到去年年底,處方藥在藥店銷售將全憑處方,否則將取消藥店經營處方藥的資格。不過由於藥店贏利的需要,以及相關實施細則不夠完善,監管力度也不充分,以至於此項規定形同虛設。目前人們對安全合理用藥的意識越來越強,國家藥監局也適時再次提出了這項要求,各地也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制訂了非常詳細的實施方案,可以說是有別於去年的一次強制性規定。管理實行兩段制
據介紹,《方案》中對處方藥銷售實行了兩段制管理,2005年12月31日之前,全市藥品零售企業基本達到藥品分類管理要求,基本實現處方藥憑處方銷售,並在執業藥師或從業藥師指導下銷售和使用。自2006年1月1日起對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收回原《藥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再經營處方藥。除此之外,還將採取罰款等措施,力保藥店按照規定實施。
處方藥藥店今後怎麼賣
《方案》對藥店售賣處方藥有三項規定:一、麻醉藥品、放射性藥品、終止妊娠藥品、疫苗等在全市範圍內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二、注射劑、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障礙治療藥、抗病毒藥、腫瘤治療藥、含麻醉藥品的複方口服溶液、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抗菌藥和激素等在全市範圍內做到憑處方銷售;三、藥品零售企業做到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櫃擺放、分類管理,處方藥不得開架自選。
如何在藥店購藥
銷售非處方藥時,藥店人員要指導顧客仔細閱讀藥品使用說明書,並按說明書或在藥師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銷售處方藥時應向顧客索取處方,憑醫師處方銷售。不能出具醫師處方的,必須經過藥店執業藥師或從業藥師充分諮詢,問明繼往用藥史等情況,並做好詳細記錄後方可銷售。需要長期使用固定藥物控制和治療慢性疾病用藥的,建立患者用藥檔案,要求患者定期檢查血象等指標,根據醫囑及時調整用藥。急症、急救用藥病人憑執業醫師處方及時調配。
藥店須配備執業藥師
其實在藥店審批資格的時候就已要求必須配備執業藥師,今後伴隨非處方藥管理實施也將加大對執業藥師、從業藥師在崗執業的檢查力度。市民在購買藥品時,如果不清楚是否爲處方藥,執業藥師應給予及時解答。此外,營業時間內,執業藥師、從業藥師不在崗,或是不瞭解處方中藥物配伍禁忌的都要依法責令整改並予以警告,經警告後仍不改正的,將取消其執業註冊、從業藥師年檢資格,同時按規定覈減藥店的經營範圍。
鏈接:何爲執業藥師和從業藥師
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從業藥師也要參加統一的考試,合格後取得從業資格。從業藥師的認定標準低於執業藥師,不過獲得從業藥師資格的人員,可以像執業藥師一樣在藥品經營企業履行審覈和調配處方及指導消費者合理用藥等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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