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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7日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國家主席胡錦濤27日簽署第44號主席令予以公佈。
新華社27日受權播發這一決定。這一決定對1980年通過的個人所得稅法第6條第1款第1項修改爲:“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一千六百元后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對“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的附註作相應修改。
這一決定對個人所得稅法第8條修改爲:“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爲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爲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這一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所得稅法根據這一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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