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7日下午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決定。同時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的約束。
外逃貪官失救命稻草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教授馬呈元介紹,“公約中最有影響的條款是,腐敗犯罪嫌疑人在締約國境內不能被當成政治犯。也就是說,今後外逃貪官如果逃往反腐敗公約的締約國境內,就不能主張自己是政治犯,而要求接受國不引渡了。”
馬教授介紹,“政治犯不引渡”原則是每個國家都遵循的國際法基本原則。有些逃往國外的腐敗犯罪分子利用這一條款,主張自己是被迫害的政治犯而尋求庇護。反腐敗公約的該條款扼死了外逃貪官的救命稻草。有利於我國涉外案件的調查取證、腐敗分子的引渡和贓款追繳。
被捕嫌犯結局有兩種
另外,公約規定,在追捕逃往國外的嫌疑人和轉移財產時,締約國應該進行合作。“比如,我國和美國都是該公約的締約國。我國的腐敗嫌疑人逃到美國,美國政府應該與我國政府合作。當然這種合作不一定是將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國,還有其他的方式。”馬教授介紹,有些國家僅向與自己簽訂過引渡條約的國家引渡嫌疑犯。所以公約規定了“或引渡或起訴的原則”。也就是說,如果中國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他締約國被捕,中國要求對方將嫌疑人引渡回國,對方有兩種選擇,其一是將該人引渡回中國,接受中國法院的審判。其二,是將這名嫌疑犯提交本國法院進行懲處。
110國已簽署公約
馬教授介紹,反腐敗公約是2003年10月31日聯合國通過的。
“一般來說,在公約上簽字僅僅證明國家承認該公約存在,並不意味着公約對簽字國家生效。國際公約還要通過國內立法機關的批准,並且得到聯合國祕書處備案以後,纔對國家生效。”
2003年12月10日,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張業遂代表中國政府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上簽字。截至去年年底,已經有110多個國家簽署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公約在9個簽署國中獲得批准,但離公約生效所需的30個批准國還有一定的距離。已批准該公約的除了厄瓜多爾外,還有阿爾及利亞、白俄羅斯、巴西、約旦和南非等國。
500貪官帶走700億
在9月召開的世界法律大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局有關領導介紹,據不完全統計,僅1998年以來,中國檢察機關成功抓獲了潛逃國外的腐敗犯罪分子70餘人。據公安部提供的資料,到去年年底,中國外逃出境的經濟犯罪嫌疑人(其中多爲貪官)尚有500多人,涉案金額高達700億元人民幣。
在案發前,腐敗分子往往有一些動作,提前辦好了出國手續,一有風吹草動就迅速出逃。並且大多數逃往周邊國家以及與中國沒有簽訂引渡條約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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