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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提出外地入穗人員養老保險接續處理意見
條件:已具有廣州市戶口,並與廣州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時間: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執行
新快報訊(記者周繼堅通訊員吳子因)記者昨日獲悉,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日前就外地進入廣州、現具有廣州市戶口的人員(稱爲“跨統籌區人員”)的養老保險關係接續問題提出了處理意見。從今年12月1日起,此類人員都可以分正式調入和非正式調入兩種情況來接續其在異地的養老保險。番禺、花都、增城、從化等地的養老保險也參照此標準執行。
正式調入:連續工齡可視作繳費年限據介紹,經市組織、人事或勞動保障部門批准調入(即正式調入)廣州的人員,可接續其在異地的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可視作繳費年限;調入前爲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因當地未啓動養老保險而未參保的,須出示有效證明文件,並按照相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此外,經批准進入本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復員幹部、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幹部隨軍家屬等人員,其養老保險關係的接續參照上述規定處理;未移交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管理的行業統籌單位,其參保人員是正式調入廣州的,原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非正式調入:未繳費工齡不算繳費年限非經市組織、人事或勞動保障部門批准進入廣州,與廣州的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並已參加養老保險的外地人員流動至廣州,可接續其在異地的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之前沒有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視爲繳費年限。本市城鎮戶籍人員異地流動就業(不含調動),最後參保地在本市的人員,要求將異地實際繳費年限轉入本市的,可予以接續。對於未移交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管理的行業統籌單位,其參保人員非經市組織、人事和勞動保障部門調動的,之前沒有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視同繳費年限。
領取養老金須在廣州繳費夠5年按照規定,跨統籌區人員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時,符合以下規定可在廣州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其中在廣州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5年;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滿15年,其中在廣州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合規定者要加收滯納金對於依法應在廣州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而在異地參保的單位及其職工,其養老保險關係轉入廣州時,必須按廣州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準進行補繳,並按照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辦法還規定,番禺區、花都區、增城市、從化市接續異地(不含廣州市)職工養老保險關係跨統籌區進入本地區,也參照廣州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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