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克隆”銀行卡竊取80萬一案,日前由天津市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經審理,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分別判處三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各處罰金40萬元。宣判後,三人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是山東省某知名軟件集團職工,負責爲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部分支行所安裝的自助查詢系統進行測試、維護工作。2004年4月至5月間,劉某偶然發現利用該自助查詢系統可以獲知儲戶的銀行卡磁條信息,遂生歹念。同年8月間,劉某將其竊取的儲戶銀行卡磁條信息複製於數張廢棄的銀行卡上,將複製卡交給被告人周某。8月底至11月初,被告人周某唆使被告人王某利用複製卡從農業銀行借記卡賬戶內提取現金或消費,共計騙取人民幣17萬餘元。
2004年10月至11月間,劉某以上述手段再次竊取儲戶銀行卡磁條信息並複製於廢棄銀行卡上交給周某。11月10日,周某指使王某利用複製卡,將本市某進出口貿易公司的農業銀行金穗借記卡內存款218萬餘元以轉賬方式存入其事先準備的接收卡內。後被告人王某又多次轉賬,並赴北京、南京等地輾轉提取現金共計人民幣64萬餘元。三被告將贓款瓜分並部分揮霍。後公安機關分別將3名被告人抓獲歸案,部分贓款贓物被依法收繳併發還被害人及被害單位。
一審法院認爲,被告人劉某、周某、王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僞造信用卡共同進行詐騙,非法取得儲戶存款82萬餘元,屬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均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當依法予以懲處。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劉某、周某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周某能夠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有立功情節,依法可予從輕處罰。結合三被告人的退贓情況及認罪態度,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12年,判處被告人周某、王某有期徒刑11年,並分別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