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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帶病提拔”影響惡劣 加強監督一把手用人權
最新一期的《求是》刊載文章指出,最近一段時間,中央領導多次強調,要防止和糾正幹部“帶病上崗”、“帶病提拔”。中央組織部專門印發了《關於切實解決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提出了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六條措施,要求採取切實措施,堅決防止幹部“帶病提拔”。
文章指出,幹部“帶病提拔”雖然是個別現象,但影響惡劣,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出現這一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個別地方或部門的領導幹部用人憑個人好惡,不堅持原則,千方百計提拔羣衆早有議論和反映的幹部;有的是少數幹部表裏不一、善於僞裝,違法違紀行爲具有很強的隱蔽性;有的是考察幹部不深入、不全面,考察失真失實、監督管理不力。總之,解決幹部“帶病提拔”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需要從改進工作、完善制度、加強監督等多方面入手,進行綜合治理。
文章說,在工作層面上,重要的是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認真落實《意見》提出的六條措施,在幹部考察、討論決定等重要環節上狠下功夫。考察失真失實是目前幹部考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要對幹部作出比較全面、客觀、準確的評價,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強化經常性考察。要把功夫花在平時,通過幹部年度考覈、屆內考覈、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巡視工作以及信訪舉報等多種途徑瞭解幹部,改變目前存在的幹部“不提拔不考察”、“考察就意味着提拔”的做法,逐步做到以經常性考察爲主,把任前考察作爲經常性考察的印證。
同時,要提高任前考察的質量,通過適當延長考察時間,擴大談話範圍,使考察幹部更加深入細緻。在討論決定幹部的環節上,要堅決反對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堅持集體討論決定幹部。對擬提拔的幹部,在考察過程中反映問題線索具體、情節嚴重的,要進行調查覈實,問題沒有查清之前,不得做出提拔使用的決定;在提交黨委(黨組)討論前,均要先聽取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
文章指出,在制度層面上,關鍵是堅持擴大黨內民主,進一步落實黨員和羣衆對幹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增強幹部工作的透明度和公開化。推薦幹部防止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多數人不擁護的幹部不能確定爲考察對象;考察中要廣泛聽取羣衆的意見;討論決定幹部要實行黨委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法進行,不能以書記辦公會代替常委會、以常委會代替全委會;對新提拔的幹部要嚴格執行任前公示和試用期制度,對於公示期間收到的反映公示對象問題的舉報,在問題沒有查清之前,不要急於做出任用決定。對於任職試用期間發現苗頭性問題的要及時提醒告誡,試用期滿後,要進行認真考覈。不合格的,免去試任職務。
文章稱,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是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重要措施。當前,反映比較強烈、監督起來難度較大的是對一把手用人權的監督。往往出現這樣的情況:一個幹部只要獲得一把手的提名,進入幹部任用的正常程序,一般都是“一路綠燈”。這就容易造成少數幹部“帶病提拔”。對此,需要通過建立健全從權力運行、權力保障到權力制約的制度體系,來加強對一把手用人權的制約和監督。要嚴肅追究用人失察失誤責任人員的責任,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規必追究,努力克服權力與責任脫節,用人上出了問題無人負責、無法追究的現象。
文章強調指出,組織人事部門是黨委(黨組)主管幹部工作的重要職能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一方面,要提高知人善任的能力和水平,擴大選人識人的視野,全面深入地瞭解幹部,客觀準確地評價幹部;另一方面,要高揚公道正派的旗幟,敢於堅持原則,幫助黨委(黨組)把好選人用人關。文章說,只要我們從關係黨的執政能力建設、關係黨的先進性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解決幹部“帶病提拔”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堅持做到思想重視,認識到位,態度堅決,措施得力,就一定能有效防止乃至杜絕幹部“帶病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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