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透露,該院日前出臺的《關於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申請約見審判執行人員的暫行規定》(下稱《規定》)明確:今後,到廣東省高院打官司的當事人或其律師、代理人,不僅能在庭審中看到法官;在審判和執行程序的任何階段,只要符合4種情形,都有權約見辦案法官。
其中,可申請約見的人包括:民事、行政和執行案件的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接受約見的人員包括:案件承辦人或執行人,或合議庭其他人員。
符合約見的4種情形是:1.當事人審判或執行程序中有調解或和解意向;2.當事人審判或執行程序中,因情況緊急,需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或採取執行措施;3.庭審後、審判前,當事人發現可有影響案件裁判的新證據而需申請再次開庭;4.其他對審判或執行有重大影響的情形。
爲方便當事人約見法官,《規定》設置了兩種途徑:一方面,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可到廣東高院立案庭直接填寫《約見審判執行人員申請表》。另一方面,當事人也可直接通過傳真提出申請,只需在傳真件上註明申請人名稱及聯繫地址、電話、案號、約見法官的姓名及所在部門、申請約見的理由等即可。
如當事人到法院申請約見並且符合條件,一般可安排當天會見;通過傳真申請的,有關部門將在收到立案庭通知後2天內決定是否接受約見,並將會見時間、地點告知申請人。
廣東信利盛達事務所律師黃明彪表示,如該制度能順利實施,可推動當事人和經辦人之間充分交換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