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交涉未果訴至法庭 法官認爲居民的生活安寧權應得到依法維護
因爲超市工作人員的失誤,居民李某的宅電變成了一家超市的投訴電話。日前,李某爲此將超市告上法庭,稱超市此舉嚴重影響了他的正常生活。昨天,受理此案的東麗區法院程林法庭法官首次提出生活安寧權的概念,認爲李某被侵犯的是生活安寧權,並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自今年年初開始,李某一家經常接到陌生人打來的投訴某超市的電話,他們感到莫名其妙的同時,也很受困擾。因與該超市交涉未果,李某提起了訴訟,要求超市停止侵權,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某超市承認曾誤將李某的宅電作爲超市投訴電話印在購物發票上,現已將號碼更改,希望在法院的主持下,與原告調解解決。目前此案正在審理過程中。
以前,此類案例也曾出現,業內所爭議、探討的並不是法院如何維護當事人的權益,而是侵權行爲到底侵犯的是哪一種民事權利。在法制不斷健全的今天,人們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也在不斷加強,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對於一些特殊糾紛所侵犯的權利,法律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從而導致受害當事人難以獲得法律的支持。
昨天,東麗區法院程林法庭的法官就此案分析說,從我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範圍的規定來看,李某被侵犯的權利很難簡單地歸入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或是人身權中,法律也沒有明確界定此權利的歸屬。這位法官認爲,李某被侵犯的是一種生活安寧權。他進一步解釋說,人們享有自己獨立的生活空間,享有適於生活的生存環境,有權拒絕外界的干擾。而本案中,超市誤將李某的宅電作爲投訴電話印在購物發票上,而導致李某一家的私人生活秩序受到侵害。雖然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這種規定,但《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這位法官認爲,生活安寧權實際上也是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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