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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底前,所有年產3萬噸以下煤礦要予以關閉,管理不嚴發生事故政府主要負責人將承擔第一責任。11月2日,市政府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並開始實施。
關閉年產量3萬噸以下煤礦
今年年內6萬噸以上煤礦要全部建立監控系統,6萬噸以下煤礦對主扇要實行監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建設所需資金由企業自籌。2006年上半年,地方國有、鄉鎮煤礦要實現本縣、區範圍內聯網。同時,2006年底前,所有年產3萬噸以下煤礦要予以關閉,各產煤縣、區要按照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制定聯合、兼併、改造小煤礦的計劃,按照“三分之一資源重組、三分之一擴能改造、三分之一淘汰關閉”的原則進行結構調整。
政府主要負責人承擔第一責任
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轄區煤礦安全監管工作負總責,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把煤礦安全工作納入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和考覈體系。同時,組建蘭州市煤炭管理局。七里河區、紅古區也要設立煤炭管理機構,永登縣、榆中縣政府要確定專門部門負責煤炭安全管理工作。
煤礦“一把手”每月下井4次
年產30萬噸以上煤礦要配備專職安全副職,並設立負責安全和通風管理的專門機構,安全專職管理人員不得少於從業人員的1.5%;年產30萬噸以下煤礦要有負責安全工作的副職,並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專職管理人員不得少於從業人員的3%。同時,煤礦負責人每月下井帶班不得少於4次,行政副職(含總工程師)每月下井帶班不得少於15次,安全管理人員每月下井帶班不得少於20次,所有生產礦井必須保證每班都有帶班人員負責井下安全生產工作。
農民工年內參加工傷保險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一經發現,要立即報告上一級煤炭主管、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詳細說明隱患發現時間、具體位置、已採取的防範措施及初步的整改方案。對各級煤礦安全監管和監察部門查出的隱患,在規定期限內必須整改完成,並以書面形式向上級煤礦安全管理部門彙報。所有非公有制煤礦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提取標準爲5元/噸(年產量不足3萬噸的按3萬噸計),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確保專項用於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今年,全市煤礦企業都要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必須把建立了勞動合同關係的農民工納入參保範圍,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查出無證礦井追究領導責任
對超通風能力生產的礦井;沒有按規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統、監測監控設施不完善、運轉不正常的高瓦斯礦井;有瓦斯動力現象,但沒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礦井;在建、改擴建礦井未經安全生產“三同時”驗收而擅自投產的;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安全生產許可申請的礦井,繼續停產整頓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經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依法予以關閉。嚴格杜絕借整頓之名行生產之實的弄虛作假現象。
對無證非法礦井;以往關閉之後又擅自恢復生產的礦井;經整頓仍然達不到安全生產標準,不能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井;無視政府安全監管,拒不停產整頓或者停而不整的礦井,依法予以關閉取締。凡縣區發現2處、鄉鎮發現1處非法生產或屬“四個一律關閉”應關未關的煤礦,要按規定追究縣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同時追究有關部門負責人失職、瀆職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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