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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4.7萬元,原江西省政府駐福建(廈門)辦事處主任張毓梓(正廳級)近日被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2年,江西省政府駐福建(廈門)辦事處擬在廈門開發房地產,香港某投資公司經理李某獲悉某單位有地出租後,便從中"牽線",最終促成雙方簽訂《土地租用合同》。李某從中得到"中介費"35萬元,爲感謝張毓梓,李某送給張毓梓現金10萬元。
1986年,任江西省政府駐福建(廈門)辦事處副主任的張毓梓,認識了福建某電子有限公司經理江某。1996年9月,時任香港某物業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的江某爲得到張毓梓的關照,將其公司開發的一套商品房送給張毓梓。2002年,張毓梓之子將商品房以30餘萬元的價格賣掉,除去之前支付的1萬元定金,張毓梓從中獲利29萬餘元。
此外,辦事處所在的廈門廬山大廈工程建設中,張毓梓非法收受承建單位賄賂近10萬元;在關照他人進辦事處下屬公司任總經理一職中受賄2萬元。另張毓梓還受賄4萬元。目前,張毓梓已主動退還贓款27.7萬元。
法院認爲,張毓梓在案件偵查及審理期間,能主動交待犯罪事實,積極退贓,酌情應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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